一名大学教授被指控贪污40万余元。二审被判处11万余元,有期徒刑两年半。上诉六年后,江苏省高院下令重新审理。

12月10日上午,南京大学教授王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,由江苏省高院再审。他继续上诉六年。王光今年即将年满60岁。 “这真的很不容易,我已经混了六年了,我始终坚信自己是清白的。”当天接到通知后,他说自己躲在自己的房间里哭了。被捕的大学教授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。五年后,他在工作地点的会议室被带走并拘留。今年将满60岁的王光是黑龙江齐齐哈尔人,是南京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。他告诉记者,1988年从南京大学毕业后,他回到家乡工作。 37岁时,他晋升为研究员,2005年,他在母校罗报人力资源,时隔17年首次回到南京。他将在学校的化学工程系工作。他回忆,2010年5月,他被分配到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,负责学校法人股权重组工作。同年9月,学校成立了全体个人股东集体持股较大、学校资产公司持股较少的公司。次年11月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。王光回忆,2016年10月20日,她下班后,工作时突然被人带出了会议室。 “那天晚上下了很大的雨,风很大。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又低又窄的房间里。我听不到外面的声音,也看不到外面的灯光,没有窗户,我没有时间。在这里我浪费了我的空间和时间,感觉受到了虐待。”他很累,头晕。”两天后,他因腐败罪被拘留,并于11月7日被捕。同年。检察官起诉书称,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40万余元。 2017年2月6日,南京宣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向宣武区法院对王光提起公诉。起诉书称,该事件是由公司举报的。调查显示,2014年6月至10月,王先生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,授意公司会计高先生制作虚假发票,为公司套取资金,挪用公款40万余元。起诉书还称,2014年6月,王光从该公司盗窃了19万元,并将其提取。从公司“小保险箱”中取出1万元,共计20万元,并用这笔资金个人出售了公司股东陈某的股票。他说是自己买的。两个月后,他责令高先生提取9.4万元人民币。他从一个“小保险箱”中取出了一个“小保险箱”,这样他就可以用它亲自从该公司股东陈先生那里购买股票。同年10月,在向股东返还资金过程中,被挪用公款11万余元。起诉书指控,王光受国家机关委派执行公务,涉嫌贪污,利用总经理职务贪污公款40万余元。上诉后,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金11万余元,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。 2017年5月10日,在南京宣武区法院庭审中,王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提出质疑。他声称自己没有腐败行为。陈某购买的29.4万元股票是代表公司而非个人购买的。公司于2010年10月退股减资时,未贪污公款11万元以上。他撤回了20多股。 1万元,不到9万元。他的辩护律师不同意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特点。他认为检方指控王光贪污罪超过40万元的证据不足。他还向法院提交了文件,包括一份“股权提取”计划、一份包含“收据”和其他证据的“股权提取”电子表格。 2018年1月15日,宣武区法院首次裁定王光犯贪污罪40万余元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一审判决宣判后,王光不服判决,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。他在上诉中辩称,程某于2014年提取的股份是程某代表公司持有的。原来的如礼吴发现29.4万元被挪用,但这肯定是一个错误。他还声称自己没有挪用公司资金11万元以上,请求二审法院推翻原判,宣告其无罪。其律师表示,王光虽然没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,也没有贪污犯罪的犯罪意图,但这并不构成犯罪。根据刑法,他不是国家官员,也没有从事公共服务。法律、司法解释均无依据认定本案涉案40万余元为公款,原判适用法律错误。庭审中,检察官出庭表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量刑适当。他建议依法驳回上诉,并按照原判ce 予以确认。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,王光利用国家官员职务,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。他的行为构成腐败指控。原判决认为,挪用公款29.4万元购买陈先生股票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应当依法予以纠正。南京中院作出判决,认定王光犯贪污罪11万余元,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。 2019年3月19日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推翻南京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。王光因贪污罪11万余元,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。王光称,他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两年零五个月。宣判结果就在此时宣布。最终判决公布一个月后,即2019年4月21日上午8点左右,他出狱,受到家人和朋友的欢迎。王光在再审期间坚称将维护自己的权利六年。收到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后,王光表示,她对终审判决仍不满意。重获自由后,他向南京中院提起申诉,出示了15件最新证据,辩称根据判决,法院认定他在股票退出过程中挪用公款11万余元。王光华律师提出指控。 2020年12月16日,南京中院向其发出《撤销指控通知书》,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定性准确,程序合法,这句话是恰当的。您的投诉理由不可接受,应予以驳回。王光告诉记者,但他认为这不公平。多年来,他走遍江苏省多个部门维权,希望江苏省高院重新审理。今年12月10日上午,王光收到省高院发给江苏省再审决定书。判决称,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。王光对原判错误、程序违法的事实不服。他没有证实这些行为,并向法院提出申诉,认为这是犯罪行为。经审理,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王光先生的诉状进行再审。法院认为符合条件,决定判令南京中院重审。法院将设立另一个小组重审此案。 “我已经上诉六年了,但现在我看到了希望。”王光哽咽地说,当天接到通知后,他躺在自己的房间里哭了,希望案件能够客观公正地重审。中国商报 大丰报 记者 黄萍 编辑 赵瑞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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